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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次数: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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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服从学校主(监)考人员的统一安排与管理,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衣冠不整、穿拖鞋(含时装拖鞋)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场内考生不得吸烟、吃零食。
第二条 考生应在考试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到指定位置就座,将参加考试所要求的证件放在桌面备监考人员查验,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开考时间一到,凡迟到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均按缺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试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开考6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经主(监)考人员允许交卷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交谈。
第四条 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五条 严禁考生自带答题纸、草稿纸(含空白纸)。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铃声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六条 除必要的文具、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得将书籍、讲义、笔记、通讯工具、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带入考场,或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教师允许,可使用计算器和辅助工具。
第七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者,按本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开始24小时以前向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者应持有医院的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报教务处备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予以“旷考”处理。
第九条 我院学生在参加国家或省(市)级组织的统一考试时,凡统考中的考试纪律规定与本办法中的规定有不一致时,应服从国家或省(市)级统考的规定。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无效”记,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 考试时,座位上(含桌面、抽屉和凳子上)仍有考试必用物品之外的任何物件(包括各类包、书籍、资料、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能够用于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等);
(二) 进入考场后不按编号入座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交卷后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仍在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
(九) 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自行借用他人考试用品的;
(十)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成绩以“无效”记,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强迫他人为提供方便的;
(四)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考试材料;
(五)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 在考试中传递或交换试卷者、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的;
(七) 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成绩以“无效”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或除名处分:
(一) 找人代考者和代人参加考试者;
(二) 在课程考核中组织作弊者
(三)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四) 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第十三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该科目成绩“无效”记,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三) 对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言论者;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者。
第十四条 考试组织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成绩以“无效”记,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阅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 在考场内带头破坏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一度出现失控的;
(四) 其他被事实和证据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平时作业评改及实践教学的考核(如课程设计、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经调查核实,视为考试后作弊,作弊论处,该科目成绩以“无效”记,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在组织考试时,必须指定相关负责人担任主考、副主考、考务员等,组成考务办公室负责考务管理和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发现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后,应立即收缴违纪作弊的证据和试卷,并终止该生考试,将违纪作弊学生送考务办公室。监考人员需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载,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成书面的情况说明并签名,连同考生违纪作弊的原始证据一同交考务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作弊情况将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 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认定的违纪作弊情况,由考务负责人、考务员、辅导员、监考教师共同配合进行事实调查和了解情况;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认定的违纪作弊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共同配合进行事实调查和了解情况。调查中应由学生写出事情经过和书面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二) 由考务办公室或二级学院依据调查和相关证据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调查及处理意见》表中,认真填写学生违纪作弊事件调查情况和事实认定;然后连同调查取证收集的所有材料一并交教务处。
(三) 由教务处负责召集教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主任、学生处处长和邀请分管院领导,组成临时考纪检查工作组,召开考纪检查工作会,会上对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进行通报,并集体对违纪作弊事实做出界定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 教务处负责依据考纪检查工作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填报《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调查及处理意见》。
(五)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正式做出处分决定、转达处分决定,以及对学生申诉处理等后续进程均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应根据有关条例和规定,对明确认定为违纪作弊的学生在学籍档案中作相应的成绩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包括我校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以我校名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二十二条 凡本办法中的规定若与国家、重庆市制定的考试违纪认定和处理办法中规定不一致时,一律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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