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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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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一)为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提高学院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二)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院(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维护稳定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院(系)重大事项,应在院(系)务办公会审议的基础上,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三)二级院(系)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院(系)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二、会议组织

(一)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主任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协商担任。一般情况下,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由书记主持;涉及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经费使用等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由院长主持。有特殊情况时,书记或院长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召开会议。书记、院长主任因故同时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

常务:院长、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分工会主席、总支纪检委员。

列席:团总支书记、专职组织员、就业干事、教研室主任及其他议题相关人员。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三)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二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党政联席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收入分配、人员处置等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编发等会议服务保障工作。

三、议事范围

(一)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2.研究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

3.审议二级院(系)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队伍建设、实训室建设等专项规划;学院党政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4.学院内部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5.推荐教代会代表,学院行政表彰的先进或优秀人选。

6.研究学院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生管理、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7.学院教师职称职级晋升推荐,年度考核,教职工处分建议或决定,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8.审议二级院(系)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内1万元及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资金支出;

9.审议实训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方案;

10.审议重大校企、校地合作办学项目;

11.研究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和法律纠纷的处置意见;

12.其它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议题确定

(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联席会组成成员事先报书记或院长审核,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二)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专业调整问题的,要事先征求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主任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分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院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三)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议题,书记和院长应在会前充分沟通并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如意见尚不成熟、准备不充分或会前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应列入会议议程。

五、议事程序和规则

(一)会议原则上只讨论会前确定的议题,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二) 会议应坚持一事一议。会议讨论议题时,一般由提出议题的人员汇报,必要时由相关人员进行补充。所有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政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三)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研究决策。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根据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决策。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但其意见不计入票数。

(五)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除突发性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六)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同时向分管或联系学院领导报告,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做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向学院党政分管领导报告。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六、会议纪律

(一)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并征得同意,并将自己对议题的意见向书记或院长说明。

(二)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三)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保密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请学院党委、行政予以党纪、行政处分。

(四)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更改会议决定,个人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院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七、落实督办

(一)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及时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书记、院长(主任)签发后,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二)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按照系部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三)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书记、主任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予以追认。

建筑工程学院

   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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